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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聖公會聖本德中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聖公會聖本德中學家長教師會 (SHENG KUNG HUI
ST. BENEDICT'S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二. 宗旨
本會宗旨:
1. 促進家長與教師間之聯繫,加強溝通合作,提高教育效能。
2. 本香港聖公會辦學精神,關注學生品德,提高學行修養。
3. 協助改善學校設施,增進學生福利。
4. 增進家長與教師彼此認識,建立共同合作基礎。
三. 會址
本會設址於香港九龍彩虹藍鐘路11號聖公會聖本德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四. 認可家長教師會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第二章 名譽顧問
凡為香港聖公會東九龍教區主教、現任本校校監及其他註册校董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本會邀請為名譽顧問。
第三章 會籍、會費、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類:
1. 普通會員
凡現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而又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如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接納及繳交年費後, 該申請人即成為本會之普通會員。唯每一家庭只可委派一名家長或監護人代表參加本會。普通會員會籍之有效期為每年之九月一日至翌年之八月三十一日止。
2. 當然會員
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 均為本會當然會員。當然會員會籍於離職時自動取消。
3. 嘉賓會員
凡本校校友、舊生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校長與教師,得由常務委員會邀請為嘉賓會員。嘉賓會員會籍之有效期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惟每次邀請之會籍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嘉賓會員會籍之有效期屆滿時,常務委員會得繼續邀請其為嘉賓會員。
二. 會費
1. 普通會員須繳交會費。每年會費之數目由上一屆會員大會決定。每位普通會員須於每年九月份繳交會費。
2. 當然會員及嘉賓會員毋需繳交會費。
3. 凡會員中途退會者,已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三.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以下統稱「會員大會」)中:
(i)普通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ii)當然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常務委員會內教師委員的職位)權;
(iii)嘉賓會員有發言權,但沒有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2. 除上面第1款所述外,所有會員均享有其餘一切會員權利。
3.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與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4. 普通會員須每年準時繳交會費。
5. 會員須協助促進會務發展,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6. 會員擔任本會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任何會員不得接受本會之薪酬。
7. 如未得本會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從事活動,尤其屬於但不限於任何政治宣傳或任何不符合本會利益之活動。
四. 終止會籍
1. 如會員於該年度逾期兩個月未交會費, 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其會籍即時自動終止。
2. 如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常務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3. 如會員擬退出本會,須事先兩個月致函通知本會,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方正式退會,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4. 如會員觸犯本港刑事法例而被判有罪,其會員資格將即時自動終止,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5. 如普通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或本校校長或教師離職,其會員資格將即時自動終止。
第四章 組織
一.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另依第二章本會可邀請社會賢達出任本會名譽顧問。名譽顧問享有發言權,但沒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所有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全權處理。
第五章 會員大會
一. 週年會員大會
1. 週年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於每年十二月或之前召開一次。
2. 週年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i) 通過上次週年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ii) 通過全年會務報告。
(iii) 通過已經審核之全年財政報告。
(iv) 修訂本會會章。
(v) 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
(vi) 推選本會常務委員會。
(vii) 委任本會義務核數師。
二. 特別會員大會
1. 常務委員會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二十位或以上普通會員及/或當然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並提交議程後,須於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在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中只可討論及議決上述以聯署書面提交之議程。若該等議程包含修訂會章條文,修訂條文須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批准後方可交特別會員大會討論。
三. 會員大會通告
於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十四天,常務委員會須以書面通告全體會員有關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 會員大會之會議法定人數
1.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法定人數由二十五位普通會員及/或當然會員或當時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構成,但以上述數目較少者為準。
2. 未能親身出席之普通會員或當然會員可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為出席,惟在會議中沒有表決權及選舉權。
3. 若在會員大會會議預定開始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達會議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會議改期,並須另訂日期於其後之十四天內召開會員大會。
4. 若在延期之會員大會會議預定開始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達會議法定人數,則以出席之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總人數為會議法定人數,正式舉行會議。
五. 通過議案
所有會員大會會議之議案(修訂會章議案除外)須經出席會議之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總人數之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合法。遇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等,主席可投決定票以作決定。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
一. 組織
常務委員會由九至十五位委員組成,本校現任校長為本會顧問並可委派至少四位當然會員為教師委員,餘下五至十一位委員則屬被選舉為家長委員之普通會員。職位如下:
(1) 主席 : 1人 (普通會員1人)
(2) 副主席 : 2人 (普通會員1人及當然會員1人)
(3) 司庫 : 1人 (普通會員1人)
(4) 副司庫 : 1人 (當然會員1人)
(5) 秘書 : 1至2人 (普通會員1人及/或當然會員1人)
(6) 活動統籌 : 1至2人 (普通會員1人及/或當然會員1人)
(7) 編輯 : 1至2人 (普通會員1人及/或當然會員1人)
(8) 總務 : 1至2人 (普通會員1人及/或當然會員1人)
二. 責任與權力
常務委員會具有下列之職責及權力:
1. 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全權處理本會事務。
2. 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
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4. 策劃及推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活動。
5. 帶動會員參與本會各項工作及活動。
6. 擁有本會會章的解釋權。(本校法團校董會方有最終解釋權。)
7. 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9. 委任小組策劃及籌備特定活動,小組成員不一定需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但非屬委員之小組成員不可享有委員之權利。
三. 委員之職責
1. 主席
(i) 為本會之主席。
(ii) 負責召開並主持週年會員大會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iii) 負責主持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iv) 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及簽署一切文件。
(v) 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
(vi)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及出席活動。
(vii) 代表本會鈐蓋印章在各種公文上。
2. 副主席
(i) 負責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ii) 如主席缺席或請假時,屬家長委員之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如屬家長委員之副主席亦未能代履行主席之職務時,由另一位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
3. 司庫
(i) 負責管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務。
(ii) 編制每年財政預算。
(iii) 須於週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核算之財政報告。
(iv) 編寫每月之財政收支紀錄。
4. 副司庫
(i) 負責協助司庫處理財政事務及其他工作。
(ii) 如司庫缺席或請假時,代履行司庫之職務。
5. 秘書
(i)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書信文件及會員名冊。
(ii) 編訂會議議程及發佈會議通告。
(iii) 負責製備會議紀錄。
(iv) 保管本會印章及書信文件。
(v) 保管本會一切檔案文件。
6. 活動統籌
(i) 負責策劃及統籌本會之文娛康樂活動。
(ii) 負責策劃講座及安排家長研討會與座談會。
(iii) 負責推廣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福利活動。
7. 編輯
(i) 負責統籌出版家長通訊或會訊。
(ii) 負責本會一切宣傳事宜。
8. 總務
(i) 負責安排活動場地及佈置會場。
(ii) 負責於各種會議及活動前聯絡會員及本校非會員家長。
(iii) 協調會員間之溝通。
(iv)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雜務。
四. 常務委員會之選舉
1. 任期
(i) 委員之任期為壹年,在任滿年之週年會員大會中交職。
(ii) 委員可連選連任, 惟同一職位最多只能出任三屆。
(iii) 委員擔任本會工作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2. 選舉
(i) 常務委員會內之家長委員於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普通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投票選出。
(ii) 常務委員會內之教師委員由本校現任校長委選,其職位可由委員互選而產生或由校長決定。
3. 提名
各有選舉權之會員可於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名合資格之會員為常務委員會屬普通會員身份之候選委員。
4. 投票
如候選家長委員人數超逾常務委員會之有關職位席位數目,則須進行投票選舉。得票最多者及得票較多者即依次當選為有關職位之委員(如職位多於一個,該職位得票最多者及得票較多者之當選委員總數應相等於該職位之席位數目)。其餘的侯選家長委員以得票多寡依次成為該職位之後補委員(主席一職除外)。 後補次序以得票較多者為先。
5. 補選
如家長委員職位因委員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 常務委員會須推選該屆之後補委員依次接任。 如出缺職位為主席,則由屬普通會員的副主席自動補上。若依以上方法仍未能遞補出缺,須由常務委員會增選遞補。如有教師委員職位出缺,則由本校校長委任當然會員補上。
五. 常務委員會會議
1. 每年最少舉行三次。
2. 會議通告及議程須於開會前十天分發予各委員。
3. 法定會議人數為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4. 委員如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其他委員代表出席會議,但該代表在會議中只可以代其投票議決,並沒有其他會議權利。
5. 所有常務委員會會議之議案須經出席會議之委員人數之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合法。遇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等,會議之主席可投決定票以作決定。
第七章 財政管理
一. 所有本會經費,須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 戶口須由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本校現任校長)、司庫及副司庫合共四人聯名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
二. 一切經費之運用須符合本會宗旨。
三. 司庫及副司庫負責管理本會一切開支及收入。
四. 本會發出之支票須由常務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或本校現任校長其中一位,連同司庫或副司庫其中一位,合共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五.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六. 本會一切收支單據須保留七年。
七.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 本會任何活動之經費支出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 並製備該財政年度之財政報告。 財政報告經義務核數師核算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九. 每年之財政盈餘,須撥作本會基金。基金之用途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十. 會員大會須委任一位義務核數師,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十一. 司庫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財政報告。
十二.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基本原則,不得舉債。
十三. 本會之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及基金結存之總和。
十四. 於解散本會時,若出現債務,則由本會會員平均承擔,唯每一會員之最高責任不超過港幣壹佰元。
第八章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一.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聖本德中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二. 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章 解散本會
1. 以下兩種方法可解散本會:
(i) 獲本會全體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本會; 或
(ii) 本校法團校董會決定解散本會。
2. 本會解散時, 所有資產全數捐贈本校,並交由本校法團校董會全權處置,惟其用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第十章 修訂會章
凡擬修訂會章時,修訂條文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批准後,並經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總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及本校法團校董會之書面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章 附則
一. 本會會址乃借用聖公會聖本德中學校址。
二. 本會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校址時,仍應事先徵得本校法團校董會的同意,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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